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精準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4,4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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