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曾永助
被 告 曾永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