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25號
MLDV,103,補,625,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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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曾永助
被   告 曾永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7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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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