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23號
MLDV,103,補,623,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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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劉培楓
      劉培根
      劉文煒
      顏劉素琴
      劉育亨
      劉育朋
      劉育亭
      劉佩芳
      劉燕靜
      劉明芳
      劉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本源林重喜、林楊韭菜之繼承人、王慶彰
王寶珠陳明聰陳釗文陳阿姜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
,固免徵訴訟費用,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坐落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646 、647 、718 、
  718-1 、719 、719-1 、721 、721-1 、722 、722-1地號
  等10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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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