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阿標等5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溫泉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下
同)正本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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