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440號
MLDV,103,苗簡,440,201409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阿標等5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溫泉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下
  同)正本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