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260號
MLDV,103,苗簡,260,201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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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6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釋迦牟尼佛寺
法定代理人 劉勝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紫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7,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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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