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07號
MLDV,103,司聲,107,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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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鄭清志
      鄭淑英
      鄭勝獻
      鄭淑慧
      鄭穎婕
      鄭文雅
      鄭富盛
上列聲請與相對人嚴崑洲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嚴崑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聲請
  後之民國103 年8 月23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嚴崑洲之除
  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以利渠等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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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