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鄭清志
鄭淑英
鄭勝獻
鄭淑慧
鄭穎婕
鄭文雅
鄭富盛
上列聲請與相對人嚴崑洲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嚴崑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聲請
後之民國103 年8 月23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嚴崑洲之除
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以利渠等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