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立蔓
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盧立蔓與被上訴人劉昌明、鄒辰富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9日本
院102年度訴字第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76,364 元【計算式:(146.73×8400)+(159.98×8400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