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3年度,814號
MLDM,103,苗簡,814,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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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楷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1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楷祥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40號
被 告 張楷祥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00鄰○○街00
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楷祥係102年度博愛甲字251103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編 號:0055),其教育召集令業於民國102年10月5日15時20分 許,經員警送達予張楷祥之父親張世能,復由張世能於同月 5日21時許,告知張楷祥即應於同月18日,至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參加為期7天之教育召 集訓練。詎張楷祥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之日期前 往上址報到接受召集,而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楷祥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苗 栗縣後備指揮部102年12月24日後苗栗動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檢附之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中華民國郵政存根、 102年度10月份教育召集郵遞無法交付退回查證、追送情形 管制表、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教育召集未報告人員名冊、 102年10月份教育召集未到追處管制人員名冊、列管後備軍 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等在卷 可佐,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集期限2日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檢察官 黃 智 勇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麗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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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