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原苗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1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新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被 告 黃建新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潭村4鄰鯉魚口8
1號
(另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新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亦係苗栗縣 後備旅第五營98年「博愛甲字251107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 ,指定其應於民國98年5月4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成功嶺營區報到,接受為期5日之教育召集訓練。嗣黃 建之母黃美花於98年3月20日代收上開教育召集通知後,轉 知黃建新,黃建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期日前往 接受教育訓練,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證 人黃美花於警詢之證述,以及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 件移送報告書、中華民國郵政函件存根、送達回證及苗栗縣 後備旅步五營98年度教育召集苗栗縣要員報到狀況一覽表各 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檢察官 林 慈 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