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盧玉妹、徐德財分割遺產之方案(如有遺產分割
契約書,請併予提出),以釋明對未成年子女甲○○無不
利益之處。
(二)聲請人應提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丁○○同意書、印
鑑證明書,並敘明與未成年人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
以供法院審酌。
(三)未成年子女甲○○同意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同意書。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
00-0000000 分機 573)。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