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52號
HLDV,103,家親聲,52,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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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盧玉妹徐德財分割遺產之方案(如有遺產分割
   契約書,請併予提出),以釋明對未成年子女甲○○無不
   利益之處。
(二)聲請人應提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丁○○同意書、印
   鑑證明書,並敘明與未成年人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
   以供法院審酌。
(三)未成年子女甲○○同意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同意書。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
  00-0000000 分機 573)。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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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