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孫宗凱
代 理 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思親、左玉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暨起 訴事件,因聲請人已表示雙方意見差距過大,顯無調解之望 ,請求逕行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