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3年度,189號
HLDV,103,司簡調,189,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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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周朝宗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代 理 人 孫裕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子毫間返還房屋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子毫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惟聲 請人代理人已表示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私下亦無法與相對 人取得聯繫,本件無調解之可能,已不願調解,請求終止本 件調解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3年9月 23日調解程序筆錄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 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 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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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