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36號
HLDM,103,原訴,36,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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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源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馮雪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2275號、102年度偵字第3574號),及當庭追加起訴(103年度
偵字第4046號),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3、31、32、35至44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1至13、31、32、35至4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貳拾叁枚、偽造之「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共玖枚、偽造之「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拾肆枚、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共陸枚、偽造之「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犯如附表三編號14至30、45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14至30、45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拾肆枚、偽造之「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共伍枚、偽造之「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玖枚、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之印文共伍枚、偽造之「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門諾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之印文共叁枚、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犯如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犯如附表三編號22、23、27、45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表三編號22、23、27、45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叁枚、偽造之「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呂昭林醫字018801」、「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之印文各壹枚、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查被告戊○○、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之處,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條之1,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 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附件壹(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275號、第357 4號起訴書)及附件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046號起訴書)之記載外,補充、更正如下:(一)前科部分,補充「戊○○前因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以101年度花簡字第305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3年7月1日止 」。
(二)犯罪事實部分,更正如下:
1、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 國際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宏利人壽)」為「 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國際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現由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下稱宏利人 壽)」。
2、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前段「李○辰」為「李○宸 」。
3、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㈡第4行前段及第7行後段「李○ 辰」為「李○宸」。




4、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㈤第4行後段及第7行前段「李○ 辰」為「李○宸」。
5、更正附件壹附表一編號2所示「呂昭林醫字018801號」為「 呂昭林醫字018801」。
6、更正附件壹附件各編號所示「呂昭林醫字018801號」為「呂 昭林醫字018801」。
7、更正附件壹附件編號1-1保險單號碼欄所示「00000000」為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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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據部分,補充如下:
1、被告戊○○及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見 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卷第36頁正面、第49頁正反面、 第86頁正面、第95頁正面、第117頁反面)。 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 0年8月15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8月11 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21至24頁)。
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9月6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 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9月 6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 000號卷第3739至40頁)。
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9月23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 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9月 22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53至56頁)。
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10月18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9 月22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65至67頁)。
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11月21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 10月21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74至77頁)。 7、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12月23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 12月20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02至104頁)。 8、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12月23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 12月20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105至108頁)。 9、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 1年2月16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2月8 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121至124頁)。
1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3月15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 3月15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團體保險理賠給付通知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4月 17日)(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7至139、 142至143頁)。
1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5月21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 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 9日、101年5月19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 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6至160頁)。1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8月17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 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8月 14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80至184頁)。1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11月28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 11月2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團體保險理賠給付通知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2月 21日)(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0至202、 205至206頁)。
14、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2月6日;被 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 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2月3日)、理賠給付



通知函(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9至221頁 )。
1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3月15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臺灣基督教門諾 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 101年2月27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226至229頁)。16、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4月2日;被 保險人為未○○)、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 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4月2日)、理賠給 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190至192頁) 。
17、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 賠日期:101年4月18日;被保險人為未○○)、臺灣基督教 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 :101年4月17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卷宗第172至179頁)。
18、宏利人壽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人壽保險 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5月 31日;被保險人為李○萱)、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 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31日)、國軍 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 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193至204頁)。19、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8月6日;被 保險人為李○萱)、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 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8月5日)、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05至208頁)。20、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 賠日期:101年7月3日;被保險人為李○瑋)、國軍花蓮總 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 年7月2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卷宗第209至215頁)。
21、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 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8月25日;被保險人為李○宸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 明書日期:100年8月24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46至252頁、第268至269頁)。2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11月16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11月 13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卷宗第253、254、270、271頁)。2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0年12月21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12月 16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卷宗第255、256、272、273頁)。2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 1年1月12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 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月7日)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 257、258、274、275頁)。
2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4月11日;被保險人為李○宸)、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 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4 月10日)(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61、262頁) 。
2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6月1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63至265、276至279頁)。27、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10月3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9月2日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 第266、267、280、281頁)。
28、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2年1月17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2年1月16日 )、丁○○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 36號卷第51至54頁)。
29、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2 月16日;被保險人為李○慈)、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 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2月15日)、理 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16 至220至227、236、237頁)。
3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7月24日;被保險人為李○慈)、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7月16日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 第232、233、242、243頁)。
3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11月27日;被保險人為李○慈)、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1月 11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卷宗第232、233、244、245頁)。3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3月9日;被保險人為李○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 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3 月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卷宗第228、229、238、239頁)。3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4月19日;被保險人為李○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 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4 月16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卷宗第230、231、240、241頁)。34、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 賠日期:101年8月12日;被保險人為戌○○)、國軍花蓮總 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 年8月1日、101年8月12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 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84至287頁、第289至297頁)。35、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0月5日;被 保險人為戌○○)、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 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0月4日)、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98至305頁)。36、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2年1月18日;被 保險人為戌○○)、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 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2年1月15日)、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戌○○理賠給付通知函(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06至313頁)。37、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要保 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0月23 日;被保險人為丑○○)、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



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0月22日)、國軍 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 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14至331頁)。38、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2年1月10日;被 保險人為丑○○)、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 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2年1月8日)、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32至336頁)。39、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喜樂人生變額壽險要保 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5月10日;被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9 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 宗第337至346、348、351、352頁)。4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5月10日;被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9日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 第347、350、353至355頁)。
4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5月10日;被保險人為酉○○)、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 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 月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卷宗第347、349、356、357頁)。42、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9月6日;被 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 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9月5日)、國軍花蓮總醫 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 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64至372頁)。43、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2月14日; 被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 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2月14日)、國軍花蓮 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 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73至376頁)。44、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 賠日期:101年11月13日;被保險人為甲○○)、國軍花蓮 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 101年11月12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



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 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 377至389頁)。
45、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 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6月4日;被保險人為辰○○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 明書日期:101年6月4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90至395、397、400、401頁) 。
4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 101年6月4日;被保險人為辰○○)、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6月4日 )、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 第395、396、402、403頁)。
47、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 賠日期:101年6月4日;被保險人為辰○○)、國軍花蓮總 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 年6月4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卷宗第404至409、416頁)。
(三)理由部分,補充、更正如下:
1、補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戊○○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 45、被告午○○為如附表三編號22、23、27、45所示之行為 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 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之新法已確立數罪併罰 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 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 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被告之請求與否,而 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本件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2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 法第50條之規定」。
2、補充「被告戊○○、午○○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 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刑法第339條 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 金刑之金額(由「銀元1,000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50萬 元以下」),故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規定」。
3、更正附件壹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㈡第4、13行「第339條第 1項」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4、更正附件壹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㈧「至扣案物、偽造之印 文、署押,請依刑法第38條、第219條宣告沒收」為「如附 件壹附表遭偽造診斷證明、病歷或醫療費用明細收據之醫院 欄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業經交付如附件壹附表被保險人欄所 示被害人,均為各該被害人所有,非被告2人所有之物,該 文件固不得沒收,惟其上如附件壹附表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費 用明細收據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呂昭林醫字018801』、『王 定偉醫字018145號』、『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 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2219 51』、『門諾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國軍花 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予宣告沒收 。又扣案之如附件一各編號所示偽造『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 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呂昭林醫字018801』、『王 定偉醫字018145號』、『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 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2219 51』、『門諾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國軍花 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章各1枚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5、9所示之物,為被告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14頁反面),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按共同正犯因相 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



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 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 參照)。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為被告戊 ○○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如前述,揆諸前揭 說明,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午○○各犯行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至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戊○○所有之物,惟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係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為沒 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竟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方式 ,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以牟不法利益,致保險公司陷於錯 誤,惡性非輕,且尚未與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概括承受英屬百慕 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達成和解 ,或賠償其等之損害,被告戊○○前因詐欺、行使偽造公文 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2日,以101年度花簡字第305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3年7月1 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復為 本件犯罪型態、性質相同之犯行,被告戊○○顯然未能珍惜 本院前所給予自新之機會,實有不該,惟被告2人犯罪後於 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被告午○○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佐,兼衡被告戊○○以臨時工為業、月收入 約新臺幣(下同)20,000至25,000元、被告午○○以代理門 市值班為業、月收入約22,000至23,000元、須扶養未成年子 女5名之生活狀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戊○○ 為專科畢業、被告午○○為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戊○○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就如 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 所示,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13、31、32、35至44所示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就宣告刑部分及定應 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如附表三編號 14至30、4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就如如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第3項所示,就被告午○○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22 、23、27、45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 示,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敬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案已用以偽造診斷證明書之印章):┌──┬──────────────────────┬──────────┐
│編號│扣案物 │備註 │
├──┼──────────────────────┼──────────┤
│ 1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1 │
├──┼──────────────────────┼──────────┤
│ 2 │「呂昭林醫字018801」印章壹枚 │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2 │
├──┼──────────────────────┼──────────┤
│ 3 │「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印章壹枚 │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3 │
├──┼──────────────────────┼──────────┤
│ 4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4 │
│ │用章」印章壹枚 │ │
├──┼──────────────────────┼──────────┤
│ 5 │「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5 │
├──┼──────────────────────┼──────────┤
│ 6 │「門諾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6 │
├──┼──────────────────────┼──────────┤
│ 7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7 │
│ │據」印章壹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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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