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5號
TTDV,103,訴,55,20140923,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鳳 
      莊新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柳好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9,02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