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楊琇婷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丁鵬超
丁美方
丁美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李曼君律師
複代理人 毛書傑律師
被 告 丁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得聲請閱卷,如有書狀請於庭期前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