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蔡欣如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時安即健全醫美所診所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參萬零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