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洪敏嘉即洪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
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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