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蔣爭光
債 務 人 陳自偉
債 務 人 李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