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47號
TTDV,103,司促,3947,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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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蔣爭光
債 務 人 陳自偉
債 務 人 李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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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