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15號
TTDV,103,司促,3815,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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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林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093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5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32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0093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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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