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諸昌
代 理 人 廖文杏
債 務 人 郝世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