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694號
TTDV,103,司促,3694,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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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諸昌
代 理 人 廖文杏
債 務 人 郝世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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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