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東縣關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瑞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炎成
吳柏晏
吳柏亮
沈冰如
吳樺曜
吳淑貞
吳炎秋
林吳碧蓉
蘇吳碧霞
林方世
林南英
羅景馨
夏祖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台東縣關山鎮
公所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
7,56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