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飛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雄
代 理 人 蘇麗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2月26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 於10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001 │舜暐企業社│臺灣銀行│飛樂科技有│103年1月10日│103,950元 │AH0000000 │
│ │陳俊男 │安南分行│限公司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