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54號
TNDV,103,除,354,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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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黃慶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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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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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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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仙化臺南市歸仁區農會│103年2月28日 │新臺幣139,000元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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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