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李黃綉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慶山、潘松模、潘蘇赺間因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527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