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3號
TNDV,103,訴,313,2014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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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李黃綉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慶山潘松模潘蘇赺間因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527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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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