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陳端陽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黃東和訴訟代理人 孫巧雲 張家維被 告 孫斌兼訴訟代理 黃東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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