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9號
TNDV,103,訴,139,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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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陳端陽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黃東和
訴訟代理人 孫巧雲
      張家維
被   告 孫斌
兼訴訟代理 黃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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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