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64號
TNDV,103,訴,1364,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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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康烈富即一富
  成吊車堆高機起重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 萬0,998 元,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
   第2 項規定,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
   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2 萬0,49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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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