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80號
TNDV,103,訴,1280,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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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進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藍映紅麻豆太子宮
  支付命令,惟被告藍映紅麻豆太子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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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