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進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藍映紅、麻豆太子宮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藍映紅、麻豆太子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