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56號
TNDV,103,訴,1256,201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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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周明德
被   告 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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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