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8號
再審原告 洪會澤
再審被告 施正宗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再審裁
判費新台幣8,1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