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8號
TNDV,103,補,538,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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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8號
再審原告  洪會澤
再審被告  施正宗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再審裁
判費新台幣8,1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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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