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4號
TNDV,103,補,534,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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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黃蘭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濱旭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3
年2月26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
段302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建物,
所為擔保債權額於超過新臺幣(下同)70萬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
予塗銷,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155萬元【計算式:225萬元(抵押
權設定金額)-70萬元=1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3
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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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