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顏郁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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