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諴、李炫璋、李謝百合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計算式:30萬元+35萬元=6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54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