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沈舉
沈雅章
沈丙丁
沈宗能
沈青峰
沈青嵩
沈水性
沈青木
沈朝金
沈秋男
沈陳格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沈春蓉
沈銘鐘
沈黃票
沈清海
楊秀
沈呈澤
沈宜畧
沈羚鏵即沈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沈羚鏵即沈日請
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
被告沈羚鏵即沈日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170元【即如附表所示土
地公告現值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3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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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補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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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沈羚鏵即沈日│ 公告現值 │應繼分比例之│
│ ├───┬────┬───┬───┬──────┤ ├─────┤應繼分比例之│ │公告現值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元/平方公尺) │ │
├─┼───┼────┼───┼───┼──────┼─┼─────┼──────┼────────┼──────┤
│1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 │建│2 │20分之1 │5,900元 │5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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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1 │道│46 │20分之1 │5,900元 │13,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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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2 │建│2,838 │20分之1 │5,900元 │837,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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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3 │建│260 │20分之1 │5,900元 │76,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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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4 │建│39 │20分之1 │5,900元 │11,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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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5 │建│298 │20分之1 │5,900元 │87,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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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6 │建│16 │20分之1 │5,900元 │4,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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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7 │道│27 │20分之1 │5,900元 │7,9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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