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21號
TNDV,103,補,521,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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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沈舉
      沈雅章
      沈丙丁
      沈宗能
      沈青峰
      沈青嵩
      沈水性
      沈青木
      沈朝金
      沈秋男
      沈陳格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沈春蓉
      沈銘鐘
      沈黃票
      沈清海
      楊秀
      沈呈澤
      沈宜畧
      沈羚鏵即沈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沈羚鏵即沈日
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
被告沈羚鏵即沈日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170元【即如附表所示土
公告現值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3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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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補字第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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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沈羚鏵即沈日│ 公告現值   │應繼分比例之│
│ ├───┬────┬───┬───┬──────┤ ├─────┤應繼分比例之│        │公告現值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元/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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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     │建│2     │20分之1   │5,900元     │590元    │
├─┼───┼────┼───┼───┼──────┼─┼─────┼──────┼────────┼──────┤
│2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1    │道│46    │20分之1   │5,900元     │13,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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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2    │建│2,838   │20分之1   │5,900元     │837,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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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3    │建│260    │20分之1   │5,900元     │76,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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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4    │建│39    │20分之1   │5,900元     │11,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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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5    │建│298    │20分之1   │5,900元     │87,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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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6    │建│16    │20分之1   │5,900元     │4,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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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   │263-7    │道│27    │20分之1   │5,900元     │7,9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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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