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15號
TNDV,103,補,515,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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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   告 周保宏
被   告 潘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82,76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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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