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資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89號
TNDV,103,補,489,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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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林阿蓮
      黃舒毓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詹俊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夥資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6萬8,646元【計算式:183萬6,073元+183萬2,573元=366萬
8,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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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