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黃加旭 黃上鳴 黃䕒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燕雪上 訴 人 黃建豐(原名黃鴻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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