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380號
TNDV,103,監宣,380,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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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鄭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鄭陳秋桂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陳秋桂(女,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鄭榮祥(民國55年11月2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1六樓)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陳秋桂之監護人。
指定鄭榮文(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陳秋桂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 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鄭陳秋桂(女,民國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孫子(即鄭陳秋 桂之子鄭基男的長子)。鄭陳秋桂因罹有失智症,現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 聲請對鄭陳秋桂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鄭陳秋桂之 監護人,及指定鄭陳秋桂之孫子鄭榮文(即鄭陳秋桂之子鄭 基男的次子,60年5月2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鄭陳秋桂之孫子,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系 統表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鄭陳秋桂為監 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永康奇美醫院於103年8 月2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憑,復經本院於103年9月22日在 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 師施仁雄面前訊問鄭陳秋桂,鄭陳秋桂對問話無法回答,又 鑑定醫師對鄭陳秋桂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 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完全需別人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 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 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失智症,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 ,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3年9月22日訊問筆錄在 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鄭陳秋桂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㈢鄭陳秋桂之配偶及長子鄭基男均已死亡,其最近親屬有長女 許鄭寶珠、次女蘇石枝禎、三女陳保未、孫子女鄭碧民、聲 請人鄭榮祥鄭碧慧鄭榮文等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鄭陳 秋桂之孫子,自鄭陳秋桂罹有失智症後皆係由其及鄭榮文負 責照顧,且其亦願意擔任鄭陳秋桂之監護人,因認由聲請人 擔任鄭陳秋桂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鄭陳秋桂之最佳利益,為 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鄭陳秋桂之監護人;又關於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鄭榮文亦係鄭陳秋桂之 孫子,衡情應會本於鄭陳秋桂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爰指定鄭榮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 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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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