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83號
TNDV,103,消債更,183,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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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全能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民國103年8月27)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經查聲請人係於103年9月17日聲請更生,而所提出之本院繳費收據(第四聯)係聲請人於103年7月21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時,繳納聲請費用之收據,非本件更生聲請之繳費收據,是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而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 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 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二)陳報聲請人任職之東北麵實業社連絡方式(含雇主姓名、 地址、電話)。
(三)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 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現擔任「全能資訊社」之負責 人,並曾擔任「全通資訊社」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 起迄至何時止擔任上開商社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 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上開商社,現有無任何財產 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8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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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