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宜雪紅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 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又 台端表示於毀諾後,有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 致性方案,請提出協議書,並說明還款情形、有無請求其 他債權人比照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辦理?並提出與其他債 權人簽定之協議書等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表示有積欠民間債權人債務,請於債權人清冊中詳 載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債權之金額、 債款原因及種類,並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 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
(三)請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或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否則 難以認定聲請人自承現從事居家工作,每月薪資16,000元 一情為真。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父親宜天惠之扶養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8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