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9號
原 告 張美惠
黃惠珍
郭阿雲
陳玫青
許陳麗玉
黃英男
林志丞
李朝順
黃涂巧津
周國卿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47頁)。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48-6 2頁),其訴顯難認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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