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117號
TNDV,103,司繼,2117,201409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康雅茜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康建情(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 000號)於民國103年7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