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紀國青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王家泰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ꆼ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ꆼ補相對人王家泰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