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寶億
非訟代理人 林彥良
相 對 人 洪吳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周金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2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周金田於①98年3月5日②100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300,000元②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03年3月5 日②110年9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 人周金田自102年10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357,4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2年9月25日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洪吳玉花(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 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 借據、借據、授信約定書、同意書、繳息狀況查詢單等影本 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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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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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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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將軍區 │ 漚汪段 │北甲小段│1056│田│141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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