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陸佰玖拾叁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芳文於92年10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360,69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04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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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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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98598│李芳文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8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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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56607 │李芳文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 │
│ │元 │ │8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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