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韓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韓俊傑於民國102年0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
0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
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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