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814號
TNDV,103,司促,24814,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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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林馬芬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馬芬瑛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5,542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799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417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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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