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程俐涵
債 務 人 程振源
債 務 人 洪阿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6,558元,及詳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程俐涵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程振
源、洪阿絨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19,89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程俐涵自103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96,558元,及詳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程振源
、洪阿絨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4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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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阿絨、程│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96558 │俐涵、程振│4月01日起 │6月30日止 │ │
│ │元 │源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7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阿絨、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6558 │俐涵、程振│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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