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曾朝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朝益於民國87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8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
373元及費用38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曾朝益於
民國87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
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8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88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371元及費用3875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
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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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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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朝益4563│自民國08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9549 │0000000000│12月13日起 │ │ │
│ │元 │0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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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曾朝益5433│自民國08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8823 │0000000000│12月13日起 │ │ │
│ │元 │0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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