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17號
債 權 人 西港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振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連秀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連秀英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 務人李連秀英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九 月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 未補正,則該債務人是否尚生存、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有 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得知,難 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