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618號
債 權 人 府城家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銘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昭來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 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 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 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至4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經債權人催告仍拒 不給付,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督促債務人清償云云。惟 查,本件周銘源先生係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身分代表債 權人提出聲請,而其係於民國90年8月11日當選主任委員, 且據其陳報,之後因無人願任主任委員,現仍由其續任。惟 依狀附「府城家園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㈡」規定 :「管委會之幹部於每年社區會員大會時同時改選,連選得 連任一次,其任期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卅日止。」 ,參以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周銘源先生於91年7 月1日任期屆滿時即視同解任,於該日後已無代表債權人之 權限,自不得以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出本件聲請,依 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既未由經法定代理人合法提出,其聲請 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